展品欣赏
唐(公元 618 年—907 年) 纸 长 19、宽 26 厘米 吐鲁番阿斯塔那 326 号墓出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藏 【展品说明】 契约开头写出了立契的日期和地点“高昌午岁十月廿五日”。雇主方“武城诸人”和受雇方“赵沙弥”。“武城诸人”即武城地区的几户人家,具体人数和姓名无法确定。受雇方“赵沙弥”,可称“一位赵姓的小和尚”。 赵沙弥需为武城诸人放羊,具体期限从某一年的正月开始,至十月三十日结束,历时约十个月,是一较长期的雇佣模式,反映了唐代畜牧业中雇佣关系。契约还写出了赵沙弥在放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如羊在放牧当中死伤,则由放羊人赵沙弥负责赔偿;如果羊在其主人家中过夜而死损,赵沙弥无需承担责任。这些条款体现了唐代雇佣关系中对于雇员劳动成果和雇主财产安全的双重保障。 契约最后部分规定了双方应遵守的保证条款和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契约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者需按契约规定支付双倍罚款给履约者。 【释文】 1 午 岁 十 月廿五日赵沙弥为武城诸人放养 2 中羊三口,与粟一斗。从未岁正月,到未岁十月卅日,羊五口,与钱 3 □正月内偿放养价钱使毕。羊朋大偿大,朋小偿小。若羊 □□ 4 折骨,仰放养儿(一)。若 □ □ 5 卅日,羔子入郡(群),与大麦一斗。若羊迳(经)宿完具(俱)究(死),(二)放养儿悉不知。 6 □上有破坏处,仰大(打)放养儿了。诸人和可后为卷(券)要,卷□□ 7 □□□不得反悔, 者壹罚二入不悔者。民有私要, 行二主,各 8 放养儿,放养儿悉不知。 9 □□法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