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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博物馆馆外展览申报管理办法

news_publish_date: 
2018-06-1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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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博物馆馆外机构(人员)申办展览工作,提高展览管理能力,提升展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意见》、《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湖南省博物馆展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展览项目由馆党委负责决策,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审议、评估等工作,展览与文化交流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展览原则

第三条  湖南省博物馆定位为一座主要反映湖南区域文明的大型历史艺术博物馆。使命在于,立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致力于优秀文化的传播,以激发公众的参与和热爱。展览主要包括历史、艺术两种类型,馆外申报的展览应与我馆办馆定位与使命相适应。
第四条  馆外机构(人员)申办的当代名家艺术类作品展览,其作者应当具有一定的国内外影响,其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艺术史价值。原则上:(1)传统或现代艺术类展览,其作者、作品应获得国内或国际知名艺术理论家、批评家的关注,在重要艺术刊物上有相关评论文章,作者为中国美协、书协会员,作品参获全国美展、书法展、摄影展三等奖以上者;(2)当代艺术类展览,其作品曾参加威尼斯双年展、德国卡塞尔文献展、圣保罗双年展、中央美术学院造型艺术年度提名展、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展览等国内外权威当代艺术展览,并得到当代艺术领域重要刊物或著名策展人关注及充分肯定。同时,根据艺术门类,建立著名策展人推荐制。展览经著名策展人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六条  展览应保证真实性。展品以原件为主,对展出的复制品、仿制品进行标示。展览中所运用的场景复原、数字技术等表现手法等应恰当合理,符合历史事实,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三章 馆外展览申请审议程序

第七条  湖南省博物馆于每年元旦前向社会公布全年展览信息,一经公布,不再变更。馆外机构(人员)申办展览须在拟举办展览前一年九月三十日之前提交展览申请相关材料,十月之后提交的展览申请,列入下年度展览审核序列。展览申请材料包括《湖南省博物馆馆外机构(人员)办展申请表》(见附件一)、展览策划方案以及拟办展览的全部资料(含作品图片或画册、会员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提交评审的作品图片须为拟展出作品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八条   湖南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于每年10月至11月期间召开会议,对馆外机构(人员)申办的当代名家艺术类展览进行专业审核(包括艺术家资质、艺术价值、所申报展览质量等),并参考馆外专家匿名评选结果。
第九条  馆党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集体研究,进行最终审核,确定策展人(或项目负责人)、展期、展厅等,展览立项。
第十条  对于符合我馆办展标准并通过审议和决策的馆外展览,由我馆代表(简称甲方)和申办展览方代表(简称乙方)签订办展协议书。申办展览方需承担展览运营的成本费用及展览制作费用,同时,捐赠部分代表性参展作品,我馆将颁发相应的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每位当代艺术名家只能在湖南省博物馆举办一次展览;展期为5-20天;每年举办当代艺术名家展览不超过2个。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博物馆展览与文化交流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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