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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使用的第一颗铜印

近代

1963年由中国革命博物馆拨交至湖南省博物馆。

铜质,整体通高10.3厘米,印体边长7厘米,厚2.1厘米。

圆柱形柄黄铜方印,印面右侧阴刻楷体“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印面左侧阴刻楷体“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日”,印面另一侧阴刻楷体“第柒贰号”。印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八字为模铸老宋体直行两排阳文。印文四周及四周边框光亮而略显磨损,这是多次使用形成的。

此印是新中国成立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使用的第一颗铜印,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监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权力象征,具有极为重要的陈列展示和研究价值。

(刘涛/文)

深入探索

印章是权力的象征,是执政者的信物,因此人们又将印章称之为印信。《说文》释印为“执政所持信也”。《文献通考》亦云“无玺书,则九重之号令不能达于四海;无印章,则有司之文移不能行之于所属”,都对印信的政治作用作了透彻的说明。因此印信也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历代统治者对印信的称谓、印信的形状、印信的印文、印信使用的质料等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印信的称谓,各朝代均有不同。秦以前,称“钢”、“坪”、“尔”。秦统一六国后,皇帝的印信称“玺”,其余为“印”。到了汉代,“玺”的称谓扩大到诸侯王及太后用印。至唐代武则天时,因“玺”音近似于“死”而改称“宝”,并一直沿用至清末。中华民国建立后,抛弃了“玺”音的避讳制度,重新恢复了 “玺”的称号,如“中华民国之玺”。至于各机关的印信,则按机关的性质和官等的不同,分为印、关防、钤记、小章(也称官章)四种。根据1929年4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 《南京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 》的规定,印、关防、钤记、小章的区别是:永久性及属于行政范围的机关发印;临时性及不属于行政范围的机关发关防;委任机关发钤记;特、简任职及简任或荐任的机关长官发小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印摒弃了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玺”称,各机关印信的称谓则与民国时期大抵相同,根据 1950年 2月 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印信条例 》的规定,即有印、钤记、关防、小章四种。1955年 1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的规定》,各机关印信统称 “国家机关印章”。后改称“公章”,一直沿用至今。

由于印信的种类不同,所采用的质料也不一样。质料有金、银、铜以至琥珀、玛瑙、玉石、骨角、木瓦等。印且有纽、作鼻、瓦、桥或作蛇、鱼、龟、兽、人物等,光怪陆离,雕镂工艺,精妙无比。自汉以来,印信多以质地和纽制作为身份的象征或以示官价的高低。纽还有孔,可系以印绶,便于佩带。至隋唐,官印增大。宋以后,纽不再穿孔佩带,纽由短矩形变为找式,俗称把纽。印背凿有年款实于宋、明代加编号序。北京民国政府时期,特任、简任职机关的印用银质,简任职以下的机关印、关防用铜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印信质料的规格普遍降低,除银、铜外,木质普遍使用,小章则多用角(牛角)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印信的质料没有作统一规定,但多为铜质、木质或角质,后来,则多用木质。

由此可见印信浓缩了政治思想、文化艺术、组织人事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缩影,同时印信从它的外形、纹饰、质地以致使用功能却反映了时代更替和文化传承。

1950年2月3日,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印信条例》。《条例》规定,印信分“印”和“关防”两种,前者为方形,后者为长方形。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直属各部及总政治部所属各级政治部均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及所属部队暨所有属于临时性的军事机关均用“关防”。印信一律用宋体字。印信的规格:中央人民政府印边长9厘米,边宽8毫米;省、直辖市以上政府、中央机关及驻外使馆的印信一律边长7厘米,边宽6毫米;上述机关所属对外行文的各级机关的印信则边长6厘米,边宽6毫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的印信尺度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常设机关印信用铜质或铜镶木质,临时机关用木质。

图一

图二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铜印形制,即印的质料、尺度、用字正好和上述的《印信条例》所规定的相吻合。背款的铸制时间,距《印信条例》发布前最多两个月,整批刻制过程相扣很紧。再从编号“第柒贰号”来看,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院委及政务院所属各委部等约三十来个,至大行政区、省人民政府约三十来个,此印编在七十二号,按顺序排列大致是相符的。同时把此印与四川博物院藏四川省人民政府铜印(图一),浙江省博物馆藏浙江省人民政府铜印(图二),进行横向对比可以看出:制作时间基本一致,四川省人民政府铜印制作时间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一日”,湖南和浙江的均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日”;来源相同,均为1963年由中国革命博物馆拨交;形制基本一致,印面边长均为7厘米,印面厚度依次为湖南2.1厘米、浙江2.2厘米、四川2.3厘米;编号分列前后,依次为浙江第陆捌号、湖南第柒贰号、四川第柒陆号等。故此确定,此印应是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按计划整批铸制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印信之一。

(刘涛/文)

相关评论

1、欧金林:《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颗印章》,《湘潮》2002年第5期。